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22:32:06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传。适用拘传时,应填写《拘传证》并先经领导审批。拘传应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且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于被拘传人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案。《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单位离指定的讯问地点较远,去来路途不方便,经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可以将其临时安排到附近招待所或旅店住宿,不能将其关押在看守所或拘留所。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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