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21:31:08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应属于无效条款:一是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是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外,如果格式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免责条款(约定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也是无效的。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格式条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一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外如果格式条款原本就是无效的免责条款(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自然也是无效的。拓展延伸;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要点及实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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