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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21:52:48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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