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22:10:03
一、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凡常住户口在我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凭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二)公民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不能辨认及变更更正登记内容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换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三)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被窃,应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补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证件遗失情况、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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