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22:21:29
本人曾经发表过《网络直播(主播)涉嫌诈骗犯罪法律分析》一文。该文分析了直播表演中用户受欺诈打赏的行为性质。主要观点认为这类行为仅构成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诈骗。下面是一则民事欺诈的案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1618号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公司、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情为已婚的李某在网络上进行直播表演,用户陈某某在平台上对李某的表演进行打赏,其中包括对主播间的PK打赏,PK打赏金额较高。李某和陈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李某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让陈某某产生了认识错误,错误的产生了李某系单身且可能会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的期待。陈某某的打赏行为也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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