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22:17:28
1.传唤期间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讯问期间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3.通知家属期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4.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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