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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3:07:4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发布日期:1996-3-15 执行日期:1996-3-15 失效日期:1998-12-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受理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处理。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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