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3:36:22
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