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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2:16:26
法律分析:1、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2、10 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3、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4、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机关审批。5、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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