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1:47:34
案情简介;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和李某支付全部房款的期限,而交房的条件是李某先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李某已确认开发商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李某表示完全理解并同意其内容。但李某并未在约定期限内付完房款,后来该公司以李某延迟支付剩余房款为由,向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一个月后,李某支付了剩余全部房款,但一直未办理交房手续,于是李某反诉,认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争议焦点;补充协议中排除了李某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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