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1:56:4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通知转让条件开始计算,其他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购买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出资股东确定更优惠的条件时,行使期限应重新计算,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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