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2:46:51
1、有侵犯的事实,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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