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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2:37:48
【精神损害责任分析】从本案谈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案情 2008年6月29日原告殷某乘坐由周某驾驶的被告某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客车从宜昌到扬州,6月30日途经宁通高速公路时在应急车道停车过程中,后方由西向东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其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脾破裂伴失血性休克,后行破裂脾脏切除术,经鉴定为VIII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是构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某的违法行为是构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殷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殷某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客运有限公司,认为其违反了合同法第302条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工费等损失以及精神损失20000元,共计156128元。英国合同法是有的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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