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9 08:12:25
律师与法官即使沟通,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法官和律师不能存在如下行为。根据《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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