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1 20:3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之前,关于保证责任的性质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保证责任属补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保证责任属连带责任。因为立法无明确规定,所以关于保证责任性质的争论影响了人们对与保证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其中就包括“破产与保证”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3]我们认为,在破产程序中,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则必须严格贯彻《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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