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01:06:59
1995年,根据当地乡人民政府和人民保险公司的文件,各村可以为村干部投保某养老金险种,原告所在村遂决定为原告投保,但当时没钱,要求原告垫付,再由村委报销。原告即筹集一万元向人民保险公司某服务所交纳保险费,该所出具盖有该所印章的收款收据。后来,村委会没有为原告报销,实际由原告本人承担了保险费。人民保险公司也于1996年分立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办公固定资产按照三七开,由财险公司占七,人寿保险基金由寿险公司持有。另外,和原告同样投保的其他村委干部,一直在寿险公司领取同样数额的养老金。2002年,原告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遂向寿险公司主张支付。寿险公司发现当时的办事员没有交纳该笔保费,也未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单,拒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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