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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00:2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其中,该条中的“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便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权利享受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该部分利益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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