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01:31:36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药监部门实行的是“半垂直”管理,即省以下垂直管理。这种体制下,行政相对人该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目前药监系统内存在不同意见。今天,本版刊登相关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应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对药监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到底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在药监系统内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部门规章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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