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01:27:15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破产人的债权,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仍然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相矛盾。(二)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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