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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01:39:52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成立时,案件将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时,将被驳回。异议主体应是被告,原告和第三人不得提出。此外,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对主体和客体范围的界定。法律分析;一、管辖权异议可以提交几次。管辖异议可以提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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