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00:52:45
法律分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现象时有发生,但实践中多数不处罚或治安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以强迫劳动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靳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四类行政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不应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靳某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应构成强迫劳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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