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1 20:50:11
以下公有房屋不可以转让:未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装修违反规定或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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