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1 20:53:02
全体老股东除拟转让股东外享有优先受让权,可以明示或默示放弃。明示放弃可书面或口头声明,默示放弃条件为拟转让股东通告转让条件后未做有效答复。优先受让权行使需满足拟转让条件,包括受让人和价格等主要要件。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相同,只需主要要件相同即可。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可多次行使,若条件变化需再次通知,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受让权。法律分析;(1)优先受让权是法律赋予除拟转让股东外的其他全体老股东的一项权利,无需主张亦可享有,同时可以经明示或默示放弃。明示放弃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声明的方式进行;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默示放弃:在拟转让出资股东向其通告了股权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后,规定期限内未做答复或未做有效答复。(2)优先受让权的行使以拟转让股东通告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为前提,包括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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