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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13:33:07
继承权丧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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