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13:39:54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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