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15:18:15
【违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无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解除合同,不少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审维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为什么要这样做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的稳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不是请求权。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形式。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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