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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15:31:10
〔案情〕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2004年,申请执行人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厂院内陈某经营的塑料制品加工点工作,2004年4月,申请执行人在工作中伤及右手。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被执行人陈某的塑料加工点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手续,其厂地是租赁某厂的。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王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的用工行为系擅自招工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属非法用工行为。王某在此期间受到伤害应当依法得到赔偿,因此陈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56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没有履行生效的裁决书。2005年3月,王某向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60元及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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