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2 15:27:05
摘要:本文以某保险公司诉李某撤销权一案为前提,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不可抗辩条款相关理论,阐述了投保人严重欺诈情形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并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规范目的、积极作用及撤销权制度的特征分析得出,在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故意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关键字:不可抗辩条款撤销权解除权一、案情简介投保人李某,男,40岁,于2002年6月15日为其母亲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死亡保险金30万元。根据**终身保险条款的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2005年8月18日,被保险人张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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