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07:21:5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病历的保存期限,包括医疗机构保存的门诊病历(含门诊死亡病历)和住院病历保存期限。如果医疗机构声明由患者保存的病历,由患者保存。对于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患者已死亡的,其死亡病历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前,地方规定由医疗机构保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保存。但死者家属要求复印的,应当允许复印。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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