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6 05:28:56
1、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拿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爱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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