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8:12:03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会计账务处理。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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