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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8:26:08
骗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罚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标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执法程序。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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