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8:01:27
法律分析。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划归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但反过来将“资本公积”转为对股东应付款则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且,笔者理解,此种做法也和资本公积的含义、性质、用途相悖,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和规定不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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