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7:52:28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渎职罪追诉时效应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即成犯渎职罪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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