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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8:08:00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01案情简介;2010年9月,张某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每年均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均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0月15日,张某因工受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9110.75元,均由公司垫支,经社保部门审核后报销了14214.25元,其余4896.50元未予报销。后因伤残待遇问题,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医药费已全额由公司支付,某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1、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用人单位配合张某到社保局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4896.50元由张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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