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8:35:06
一、利息债权应计算至和解之日。实践中,债务人履行了和解协议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保证人对债权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往往包含了利息债权,并且一般计算至起诉之日,理由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所有未能实现的债权均应担责,且和解后,对债权人来说,本金存在,利息当然地存在。笔者认为,利息仅应计算至和解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尽管此条规定是针对破产宣告的,但从该条本意来讲,是为了确定债权计算的截止日。债务人一旦被裁定宣告破产,其完全丧失能力,若再计算利息,不利于清算,且会在债权人之间失去公平二、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应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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