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8:35:08
我国目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应裁定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件应中止审理。第三种观点认为案件应继续审理。大多数法律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的案件继续审理将更有利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更有利矛盾的解决。故保证人破产后,案件在继续审理的情况下,出于更好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目的,还可以告知原告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临时破产债权,待诉讼终结确认债权和保证债权后,如主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如在诉讼终结前已经开始破产分配的,对于债权人可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破产法院应先预留出来。一、先诉抗辩权条件;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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