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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5 18:37:21
动产质权设定的方式的交付质押财产。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一、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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