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6 06:39:34
1、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免税重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2、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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