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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1:06:31
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86条和387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可设立担保物权以保障债权实现。若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分析;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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