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0:58:49
【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的设立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区别 股权质押的设立属于物权变动的一种。物权变动的发生,除债权合同外,还必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我国物权立法对物权变动规制模式的选择更倾向于债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变动的发生,除了债权合同外,还必须具备登记或交付的公示。质权之设定虽然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但是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利之间的区别,设定权利质权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交易所交易。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律师认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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