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0:24:36
第一种意见:不应该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是民事侵权关系,而第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未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两者之间也无共同的诉讼标的,未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交通事故的侵权之诉与保险纠纷的合同之诉应该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将两个诉合并审理,否则保险公司被作为交通事故的共同被告后,除被判决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外,还要承担诉讼费用,这实际上是将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侵权关系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相混淆。第二种意见:应当追加为本案的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也即确立了其可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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