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0:18:47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一)建立私募基金募集/销售制度。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一、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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