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0:15:2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的规定。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修改,对原法条作了文字修改。按照本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同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有关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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