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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0:22:14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布文号:为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必须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确认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公司的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司必须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有财产,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实行核算的企业。第二条开办公司,必须依法向所在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准予经营。未经核准的公司企业,一律不准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户。第三条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包括租赁的)。经营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仓储等设备。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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