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0:38:10
《票据法》规定的出票行为是指签据和交付票据两种行为的结合,签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且签名;交付票据是指基于出票人自己的意思将票据转移为他人占有的事实。如果出票时汇票对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有缺失,则次票据视为无效。第一节出票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二十条【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十二条【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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