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7 20:36:45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交定金非强制,但实践中常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可作为债权担保,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或少于约定,视为变更约定。法律分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并不是必须交定金,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般会支付定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拓展延伸;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的缴纳方式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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