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04:0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国广东省惠州市。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四条 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不对下列纠纷进行仲裁: (一) 劳动争议。(二)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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