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8 05:00: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