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57:40
教育督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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